本报讯
近日,沁阳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焦作市某工程公司负主要责任,被判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2003年3月31日21时许,原告赵某、高某驾车行驶在沁阳市尚伏路至涝河桥交会处时,因该处桥梁尚在修建中,但道路上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车辆从涝
河桥上飞越下桥,坠入桥下的沙坑内,两原告都受重伤致残。两原告出院后向沁阳市法院起诉承建该桥梁工程的焦作市某工程公司,沁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承建桥梁工程的施工者在涝河桥梁未建成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夜间行驶时车速过快,应负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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