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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医院自制药不得上市销售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药监部门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一是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是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是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是中药注射剂;五是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是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try { showAd(3,0,1); } catch(ex){} n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