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上午,备受人们关注的郑州“陈砦冷库货架倒塌特大事故”案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2004年5月5日11时许,陈砦冷库30号冷库房内货架突然坍塌,造成15人死亡、直接损失约196万元的重大事故。其中,在陈砦冷库储存蒜薹的货主张松林、阎国富、朱永顺的货物全部损失,为此
,3人委托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陈砦村委会所属冷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本案的争论焦点有3个:一是蒜薹的储存吨位是多少,二是蒜薹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三是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原告的律师认为,原告与陈砦村委会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原告于2004年4月与陈砦村委会所属冷藏公司达成口头仓储协议,口头约定:原告收购的蒜薹存放于冷藏公司的30号冷库内,头3个月支付10万元仓储费用。事实上,原告的蒜薹已经存入冷藏公司的30号冷库,也已支付1万元定金,在即将支付仓储费用时,2004年5月5日11时许发生货架坍塌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9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陈砦村委会应该对3名货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律师认为,对于刑事诉讼负担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当时就应提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时间应在刑事判决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另外陈砦村委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不能成为被告;原告要求赔偿109万余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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